法制網訊 記者陳麗平 在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時,一些常委委員建議,取消虛假訴訟罪“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條件限制。
  草案擬增加規定虛假訴訟犯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侵占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的,依照詐騙罪的規定從重處罰。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兩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周光權說,在刑法中,侵占是專門的罪名,把專門的罪名用在這裡容易產生誤解,建議把上述規定中的“侵占”改為“非法取得”,避免誤解。同時,現在實踐中大量出現了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和他人勾結,製造虛假訴訟,騙取本單位財物的情況,這樣的情況應該定貪污罪,而不是詐騙罪。
  白志健委員說,虛假訴訟罪屬於“妨害司法罪”,它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秩序和司法權威,而不是國家、集體或者公民的財產權。所以,只要當事人實施了妨害司法的行為,客觀上就是對國家的司法秩序和司法權威構成了侵害,就應該認定為犯罪,至於其主觀上是否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或者客觀上是否從妨害司法罪中獲得“不正當利益”,都不應該作為犯罪構成要件。比如有的為了打擊報複他人,有的為了貶損他人的名譽,甚至是為了“出口氣”等等,這些行為無視司法權威、無視國家法律,客觀上對司法機關履行職務構成侵害,儘管其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也應該納入“虛假訴訟罪”範疇。因此建議刪去“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條件限制。
  叢斌委員建議把“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改為“以虛假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因為虛假的概念更寬泛一些,捏造有的時候不好認定。同時把“嚴重妨礙司法秩序”的規定去掉,因為何為“嚴重”不好界定。  (原標題:取消“謀取不正當利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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